政策法规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01-10点击率:

各地、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人事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陕人发[1997]10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我省人事代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正在从职称考评、社会保险等传统人事管理事务向委托招聘、人才测评评价、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策划等更高更宽的领域拓展。人事代理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化服务功能越来越受到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广泛认同和欢迎。今后五到十年,将是经济社会发展、结构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与此相适应,人才资源的配置市场化和人才服务社会化的程度将会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搞好人事代理工作,贯彻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人事代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事代理工作的认识。人事代理是在中央及人事部提出“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努力实现人事管理体制和人事管理方式“两个调整”的形势下,各级人事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对人事管理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创新,是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和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实行人事代理,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营造各类所有制单位平等享有的人事政策环境,同时又能够在市场条件下有效的保障广大人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不断完善人事代理服务,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的路子。

    二、积极拓宽人事代理工作范围。按照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各类所有制单位原则上都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当前,人事代理工作的重点是: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政府机构改革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

    (2)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新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3) 事企业单位今后新进工作人员;流动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4)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教育机构、合伙制中介服务机构等。

    正在转制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对全体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部分岗位、部分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三、规范人事代理承办机构。人事代理是以干部档案管理为基础的,按照《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机构。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工作应统一政策,分级承办,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分别承办同级政府部门所辖企事业单位和在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国有单位的人事代理工作。非国有单位也可以本着同城自愿,方便的原则,在同一城市内委托任何一个政府所属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事事务。

    四、疏通人事代理办理渠道。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才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办理应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人人事业务事项,均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报同级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各级人事部门应在增人计划、调动指标、工资定额、职称名额等人事业务中,给同级人才交流机构留出一块,专门用于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不再经过单位主管部门转报转批。

    五、努力提高人事代理服务质量。人事代理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都要增加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延伸服务功能,利用现代技术以及新的方法和网络,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广大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廉价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在积极指导、帮助人才交流机构做好人事代理工作的同时,也要根据市场反馈的要求,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使我省人事代理工作不断发展、完善,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更好地吸引、稳定和用好人才做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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