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计委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1-10点击率: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市、本部门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各行其是,乱开“口子”,严禁“先斩后奏”。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中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含有关中央驻陕单位)须填报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方案审批表(表样附后),并附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须填写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地、市可比照省上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将本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方案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见习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毕业生,在两年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1994年8月晋升了职务的人员,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凡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按上述第2条的规定办理。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此次可暂适当延伸工资档次。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未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按上述统一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民办教师的工资如何增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本办法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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